乌兰浩特市卫生局主要职责
(一)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卫生工作的法律、法规和方针、政策及自治区、兴安盟制订的卫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法规及规章制度,并组织实施。
(二)研究制定乌兰浩特市卫生事业的战略目标、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,组织实施国家、自治区、兴安盟制订的卫生技术规范和标准;制订乌兰浩特市区域卫生规划,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;制订社会卫生服务发展规划,并组织指导卫生规划、计划的实施。
(三)研究制订全市农村卫生、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,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。
(四)贯彻预防为主方针,开展全民健康教育,制订对人群健康危害严重疾病的防治规划;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。
(五)研究指导全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,根据自治区、兴安盟制订的有关执业标准、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组织监督实施。
(六)依法监督管理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血源途径及质量。
(七)会同上级有关部门,研究拟定全市重点医学科技、教育发展规划,组织全市重点医疗卫生科研攻关,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工作。
(八)对传染病防治和食品、职业、环境、放射、学校卫生、医疗器材等实施监督管理。根据自治区制订的食品、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开展工作。
(九)制订乌兰浩特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,执行国家、自治区、兴安盟卫生机构编制标准和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标准,并组织实施。
(十)组织指导全市卫生方面的政府与民间的多边、双边合作交流工作。
(十一)贯彻中(蒙)西并重的方针,推进中(蒙)医的继承与创新,实现中(蒙)医的现代化;指导中医医疗机构业务建设、科研发展和人才培养工作。
(十二)监督管理全市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。
(十三)承担乌兰浩特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。
(十四)组织全市卫生技术力量,对各种突发疫情、病情实施紧急处置、防止和控制疫情、疾病的发生蔓延。
(十五)拟定全市传染病、地方病、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与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防治规划和措施,做好综合防治工作。
(十六)按照规定管理本系统离退休人员及市直有关干部的医疗保健工作,组织全市重大活动的医疗保健工作。
(十七)负责职业卫生监察工作。
(十八)负责卫生队伍建设工作。检查指导医疗卫生部门职业道德教育,促进卫生行业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。
(十九)承办市政府及兴安盟卫生局交办的其他工作。